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同一工程已完工,但尚未獲審計部同意備查可結案之情形下,是否違反審計法規
要旨
同一工程已完工,但尚未獲審計部同意備查可結案之情形下,是否違反審計法規
內容
主旨:貴公司函詢「同一工程已完工,但尚未獲審計部同意備查可結案之情形下,是否違反審計法規」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甯字第九二○九二九號函。二、 查政府採購法公布施行後,審計機關對各機關採購,係依審計法第五十九條及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採隨時稽察方式辦理,貴公司來函質疑審計稽察功能由行政權功能取代等情,諒係誤解;復查審計法及政府採購法,尚無各機關辦理採購應經本部同意之規定,有關台灣電力公司興達一、二號機脫硫設備,於政府採購法施行後辦理結案及後續改善招標事宜,自應由該公司依照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毋庸本部同意備查(詳見本部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台審部伍字第0920003623號函)。正本:朝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副本:監察院、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審計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