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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 貴會(中華民國清潔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所提必須相關公會會員方可參加投標之建議,復如說明,請 查照。

會議日期 92 年 10 月 08 日

要旨

關於 貴會(中華民國清潔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所提必須相關公會會員方可參加投標之建議,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容

主旨:關於 貴會所提必須相關公會會員方可參加投標之建議,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陳情書。二、關於投標廠商資格,採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至於公會會員證部分,本會依同條第四項訂定之「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一項已規定,由機關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擇定投標廠商基本資格所應附具之證明文件,而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即為其一。三、本會訂定前開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時,係參酌先進國家作法及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之規定,原不擬將公會會員證納入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惟八十八年五月十一日全國工業總會代表率所屬電氣、水管、冷凍空調等公會代表至本會協商結果,予以納入選項之一。另查部分具特殊性質之廠商,例如自然人、學校參與投標者,亦無依法加入公會取得公會會員證之可能。另據本會訪查世界先進國家政府採購,亦無規定公會會員證為投標資格之例。綜上,鑒於採購之多樣化及廠商之多元性,投標廠商資格宜由機關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之。四、基於機關間權責分明原則,各項法規均有其主管機關,依工業團體法第五十九條及商業團體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公會對於不加入公會之廠商,應通知其限期加入,未加入者並有處罰規定,公會理應落實其執行,而非期望透過政府採購行為代為達到促使廠商加入公會之目的;另部分廠商亦有反映參加政府採購投標須繳會費加入公會,不參加投標即不必加入公會,有不合理情形。五、另提供本會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工程企字第0九一00四七三三八0號函釋例(如附件)供參。正本:中華民國清潔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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