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以廠商身分承做工程財物或勞務而辦理之採購與政府採購法之關係
要旨
機關以廠商身分承做工程財物或勞務而辦理之採購與政府採購法之關係
內容
主旨:有關 貴公司對外承接工程所為之採購,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情形,詳如附件「機關以廠商身分承做工程財物或勞務而辦理之採購與政府採購法之關係」,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司八十七年十月八日台(八七)榮工業一字第一一五八O號函。正本: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副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代理主任委員 李 建 中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二五六一○號令修正公布,本函附件二之三項作業方式「第十三款」配合修正為「第十六款」。符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