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不發還履約保證金釋疑案
要旨
不發還履約保證金釋疑案
內容
主旨:有關 貴場實驗台及實驗櫃標案擬依政府採購法不予發還履約保證金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場九十二年七月二日九二農桃改行字第0九二二六一三0九三號函。二、有關履約保證金不予發還之情形,機關應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於招標文件中載明。來函說明二所述「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採購法令規定辦理」乙節,不符上開規定。 三、另 貴場未能於旨揭標案開標前自本會「拒絕往來廠商名單」資料庫查詢出宥誠有限公司為拒絕往來廠商,係為機關人員於查詢該筆資料之誤失所致,此情形尚不得認定係適用前揭辦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 正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桃園區農業改良場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