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轉行政院關於各機關保險或履約保證,取得之保險理賠金或履約保證金處理方式,請依行政院主計處研商結論辦理。
要旨
函轉行政院關於各機關保險或履約保證,取得之保險理賠金或履約保證金處理方式,請依行政院主計處研商結論辦理。
內容
主旨:關於各機關保險或履約保證,取得之保險理賠金或履約保證金處理方式,請依本院主計處研商結論(如附件)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依據本院主計處案陳教育部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台會(四)字第○九二○○六一八四○號函辦理。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秘書長、五院秘書長、審計部、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政府、台灣省諮議會、福建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行政院主計處(會計作業小組) 院長 游錫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