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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轉行政院關於各機關保險或履約保證,取得之保險理賠金或履約保證金處理方式,請依行政院主計處研商結論辦理。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92 年 06 月 16 日

要旨

函轉行政院關於各機關保險或履約保證,取得之保險理賠金或履約保證金處理方式,請依行政院主計處研商結論辦理。

內容

主旨:關於各機關保險或履約保證,取得之保險理賠金或履約保證金處理方式,請依本院主計處研商結論(如附件)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依據本院主計處案陳教育部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台會(四)字第○九二○○六一八四○號函辦理。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秘書長、五院秘書長、審計部、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臺灣省政府、台灣省諮議會、福建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行政院主計處(會計作業小組) 院長 游錫堃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函轉行政院關於各機關保險或履約保證,取得之保險理賠金或履約保證金處理方式,請依行政院主計處研商結論辦理。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 92 年 06 月 16 日發布,要旨:函轉行政院關於各機關保險或履約保證,取得之保險理賠金或履約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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