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會自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起委託臺灣銀行收繳原住民僱用代金並摯發收據。
要旨
本會自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起委託臺灣銀行收繳原住民僱用代金並摯發收據。
內容
主旨:本會自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起委託臺灣銀行收繳原住民僱用代金並摯發收據,請 查照並轉知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說明:旨揭事項已在本會網站公告,本會網址為www.apc.gov.tw。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臺灣銀行、本會衛生福利處【備註】:有關旨述轉知乙節,工程會已函請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本於權責自行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