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查核金額以上之在建營建工程,初驗合格且無逾期情形者,退還已扣留保留款總額之百分之五十
要旨
查核金額以上之在建營建工程,初驗合格且無逾期情形者,退還已扣留保留款總額之百分之五十
內容
主旨:各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在建營建工程,廠商得書面要求更改估驗計價保留款之退還方式為「初驗合格且無逾期情形者,退還已扣留保留款總額之百分之五十」,惟應先辦理契約變更,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照辦。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台灣省諮議會、台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院長 游 錫 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