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查核金額以上之在建營建工程,初驗合格且無逾期情形者,退還已扣留保留款總額之百分之五十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91 年 12 月 02 日

要旨

查核金額以上之在建營建工程,初驗合格且無逾期情形者,退還已扣留保留款總額之百分之五十

內容

主旨:各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在建營建工程,廠商得書面要求更改估驗計價保留款之退還方式為「初驗合格且無逾期情形者,退還已扣留保留款總額之百分之五十」,惟應先辦理契約變更,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照辦。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台灣省諮議會、台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院長 游 錫 堃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查核金額以上之在建營建工程,初驗合格且無逾期情形者,退還已扣留保留款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 91 年 12 月 02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