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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監辦人員於完成監辦後,應於紀錄簽名」之規定,係指應於所監辦案件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紀錄上簽名,尚不包括廠商標單及底價單

會議日期 91 年 11 月 19 日

要旨

「監辦人員於完成監辦後,應於紀錄簽名」之規定,係指應於所監辦案件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紀錄上簽名,尚不包括廠商標單及底價單

內容

主旨:關於「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行政院主計處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處會字第○九一○○七六四四號函轉 貴府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府主會字第○九一○○五八○七七號函辦理。二、旨揭辦法第七條「監辦人員於完成監辦後,應於紀錄簽名」之規定,係指應於所監辦案件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紀錄上簽名,尚不包括廠商標單及底價單。正本:澎湖縣政府副本:行政院主計處、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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