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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僱足身心障礙人士及原住民人數之廠商,應分向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及原住民代金專戶繳納應繳之代金,其有依規定應繳納原住民僱用人數不足之代金證明者,不得以繳納身心障礙者差額補助費收據代之

會議日期 89 年 05 月 03 日

要旨

未僱足身心障礙人士及原住民人數之廠商,應分向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及原住民代金專戶繳納應繳之代金,其有依規定應繳納原住民僱用人數不足之代金證明者,不得以繳納身心障礙者差額補助費收據代之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採購,據聞得標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繳納代金有不當取巧行為如說明二,特函請注意防範,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 關於得標廠商依本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繳納代金之方式,本會八十八年七月十三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三一四號函已有說明,對於未僱足身心障礙人士及原住民人數之廠商,應分向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及原住民代金專戶繳納應繳之代金,其有依規定應繳納原住民僱用人數不足之代金證明者,不得以繳納身心障礙者差額補助費收據代之。二、 由於傳聞有不肖廠商就不足人數之代金,全部繳納身心障礙者差額補助費,俟取得收據向機關提示後,再向身心障礙者基金專戶之主管機關謊稱溢繳而申請退費,爰請注意防範。如發現該情形者,除予追繳外,另可依政府採購法第一○一條第十三款辦理。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家安全局、中央銀行、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本會秘書處、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兆陽「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一000二五六一0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本函說明二所述「第一○一條第十三款」,配合修正為「第一○一條第一項第十四款」。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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