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繳交履約保證金及差額保證金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之疑義
要旨
有關繳交履約保證金及差額保證金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之疑義
內容
主旨:貴院對於「廠商繳交履約保證金及差額保證金等文件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院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八八)南院鵬總字第100796函。二、 有關來函說明一所揭「廠商所提說明經審查認可」之情形,依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程序,並無要求繳納差額保證金之必要,本會八十八年八月二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一五七一號及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八九八二號函已有釋例(如附件一),來函所詢說明二各點爰不另為釋疑。三、 另來函所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遷建辦公大樓暨興建台南普通庭簡易庭聯合辦公大樓附屬工程投標須知」,經查部分內容與本法規定不符,如附件二所列,爾後請參照本會訂頒範本檢討改進。正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副本:司法院、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備註:配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修正公布本文附件序號十一,前段內容改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序號十二,內容改為「‧‧‧及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序號十三,前段內容改為「‧‧‧及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三十三條之二、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三十三條之四規定辦理者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