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項豬隻疾病疫苗採購案
要旨
三項豬隻疾病疫苗採購案
內容
主旨:貴府辦理三項豬隻疾病疫苗採購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九月二日八八府農防字第一八九四三四號函。二、 首揭三項疫苗,標的不同,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得分別辦理招標。復依其金額,各項皆未達公告金額,得依 貴府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三條訂定之「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之規定辦理。 貴府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正本:桃園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配合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之「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規定,刪除本文說明二後段『或第二款』文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