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八款及逾期違約金之執行疑義
要旨
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八款及逾期違約金之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貴院所詢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八款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院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八八)蓮藝字一六三七五號書函。二、貴院辦理採購發生短少或少數檢測不合格之情事,究應如何處理,應由 貴院依契約規定本於權責自行核處。若採部分解除或部分終止契約方式者,仍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八款規定之適用。三、前項情形,若情節不重大,可參照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精神採減價收受,或採雙方協議契約變更之方式處理,毋需辦理部分解除或終止契約。 貴院本於權責執行契約時,尤應注意比例原則之適用。四、來函說明二,關於逾期違約金之計算,合約中未註明計罰上限者,得參考採購契約要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以契約總價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正本: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副本:國防部採購局、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一000二五六一0令修正公布,本函主旨及說明二「第一百零一條第八款」已修正為「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二款」。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其第101條第1項第12款增列「情節重大」之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