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灣銀行就「政府採購法」適用疑義請釋事項
要旨
臺灣銀行就「政府採購法」適用疑義請釋事項
內容
主旨:貴行就「政府採購法」適用疑義請釋事項,答復如附件。請 查照。說明:復 貴行八十八年五月十二日(八八)銀法字第0七五五二號函。正本:臺灣銀行總行副本:國民大會、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央銀行、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灣省臺北縣政府、臺灣省桃園縣政府、臺灣省新竹縣政府、臺灣省苗栗縣政府、臺灣省臺中縣政府、臺灣省南投縣政府、臺灣省彰化縣政府、臺灣省雲林縣政府、臺灣省嘉義縣政府、臺灣省臺南縣政府、臺灣省高雄縣政府、臺灣省屏東縣政府、臺灣省臺東縣政府、臺灣省花蓮縣政府、臺灣省宜蘭縣政府、臺灣省澎湖縣政府、臺灣省基隆市政府、臺灣省新竹市政府、臺灣省臺中市政府、臺灣省嘉義市政府、臺灣省臺南市政府、福建省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問題第6點答覆: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刪除第15條第5項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