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成立底價審定小組,責令會計主管參與底價審定業務,是否與機關主(會)計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三條牴觸。
要旨
機關成立底價審定小組,責令會計主管參與底價審定業務,是否與機關主(會)計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三條牴觸。
內容
主旨:關於機關成立底價審定小組,責令會計主管參與底價審定業務,是否與機關主(會)計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三條牴觸,請釋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說明:一、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八十八年七月一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八八三四號函轉貴處八十八年六月十七日八八高市計二字第○四三八二號函辦理。二、 機關成立底價審定小組,責令會計主管參與底價審定業務,與機關主(會)計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三條規定不符,有關底價之訂定,請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正本:高雄市政府主計處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計長 韋端【註】:「機關主(會)計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本會九十一年八月七日工程企字第0九一00三二五一三0號令暨行政院主計處九十一年八月七日處會字第0九一00五四0七號令會銜修正為「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本函主旨及說明二所列「第三條」,修正為「第四條第二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