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復唐榮對於本法第34、61條及施行細則第35、84條及招標期限標準第14條之疑問
要旨
復唐榮對於本法第34、61條及施行細則第35、84條及招標期限標準第14條之疑問
內容
主旨:貴廠函詢政府採購法令疑義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廠八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八八唐不銹鋼材字第二三七二號函。二、貴廠採購生產用之原、物料,如係以轉售或供製造成品以供轉售為目的,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規定,底價及決標金額如涉及商業機密,得不予公開底價,並得不將決標金額納入決標結果之公告及對各投標廠商之書面通知。其他非屬轉售目的之採購,其底價及決標金額仍應公開。三、前項採購之招標期限,得依「招標期限標準」第十四條之規定由機關視需要合理訂定之。 正本: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不銹鋼廠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本會於九十一年五月八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一七六九四號令修正「招標期限標準」,本函說明三所述該標準「第十四條」已修正為「第十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