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答復審計部對於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建議事項
要旨
答復審計部對於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建議事項
內容
主旨:有關 貴部對於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相關規定建議事項,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部八十九年六月二日台審部伍字第八九二四O七號函。二、關於來函說明一,所提建議事項,錄案參考。本會另已彙整「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以八十九年六月八日(八九)字第八九O一五九九三號函請各機關勿犯同樣錯誤。三、關於來函說明二,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依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辦理稽核監督,截至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對於重大異常情形,組成專案小組實地稽核監督者計二十三件,書面稽核監督者計八十三件,其中移送檢調單位偵辦者計十二件,對於嚴重違反採購法令情事者亦已送請有關機關查處;另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對於審議申訴案件過程中,如發現有嚴重違反採購法令情事者,自會通知中央採購稽核小組查處。四、關於來函說明三,本會所訂「結算驗收證明書」及「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等範本僅列載「監驗(辦)人員簽章」,未分別標示出上級機關等有關單位簽章欄位或函復自辦文號乙節,查本會所訂表格,機關得視需要增加所需欄位,本會將另予調整有關欄位,以利機關採行。正本:審計部副本:本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主任委員 林 能 白 【註】:本函說明二所列「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本會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二七一二五號函修正。另本會九十一年八月七日工程企字第0九一00三二五一三0號令暨行政院主計處九十一年八月七日處會字第0九一00五四0七號令會銜修正之「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規定,監辦人員應簽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