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招標文件之訂定審定及評選程序進行,是否均須有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要旨
關於招標文件之訂定審定及評選程序進行,是否均須有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內容
主旨:關於 貴府執行「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八八」府環法字第一一四四六二號函。二、 關於招標文件之訂定、審定及評選程序進行,是否均須有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乙節,如採購評選委員會有召開會議且作成決議之情形,自應適用本規則第九條第一項有關出席委員人數之規定。招標文件之訂定及審查,先函請各委員以書面審查並回復審查意見方式辦理者,仍應彙整意見後召開會議決議之。正本:新竹市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本函說明(二)所述有關出席人數之規定,本會於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一○一四九號令修正「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為「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