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會訂頒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條款尚未經財政部核定,目前可否改依該部八十一年四月十五日台財保第八一○九八三七九五號工程履約保證保險單條款出具保險單。
要旨
本會訂頒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條款尚未經財政部核定,目前可否改依該部八十一年四月十五日台財保第八一○九八三七九五號工程履約保證保險單條款出具保險單。
內容
主旨:貴府函關於臺灣產物保險公司新竹分公司基於本會訂頒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保險單條款尚未經財政部核定,目前無法依式出具保險單,擬改依該部八十一年四月十五日台財保第八一○九八三七九五號工程履約保證保險單條款出具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八八府建土字第九七○二一號函。二、本會訂頒之保險單條款,係供各機關參考之用,保險業者可依據該條款製作保險單,並依「保險業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報財政部核定。於財政部未核定前, 貴府如接受前揭該部八十一年核定之保險單條款,本會無意見; 貴府如不接受上揭保險單條款,請通知廠商改用「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之其他保證金繳納或依同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申請調解。正本:新竹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本函主要陳述與九十年九月十四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00三五六一八號令第一點扞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