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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辦理工程勘驗或相關文件簽證作業時是否應由公司全體專任工程人員同時到場之疑義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89 年 06 月 02 日

要旨

有關辦理工程勘驗或相關文件簽證作業時是否應由公司全體專任工程人員同時到場之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所請同意 貴公司具技師資格之現職人員擔任專任工程人員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八九)榮工業一字第O九五O六號函。二、查技師執業執照登記事項包括技師執業機構名稱,故技師依技師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以受聘於 貴公司方式申請執業執照者,其僅得於 貴公司執行該科技師業務,至有關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核備登記事宜係屬營造業主管機關權責,應由 貴公司擬聘之技師先行申請執業執照後,再持執照向 貴公司所在地營造業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三、有關辦理工程勘驗或相關文件簽證作業時是否應由公司全體專任工程人員同時到場乙節, 貴公司承攬工程指定執業技師為該項工程之專任工程人員時,應選任其科別之執業範圍與該工程相符者任之,以符合技師法第二十條之規定,並得於契約中載明或報備於業主或地方建管單位其所負責之技師姓名,惟得不以一人為限,機關辦理工程查驗或簽證時,應僅需要求上述負責之專任工程人員到場即可。正本: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副本:內政部營建署、本會法規會、企劃處網站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辦理工程勘驗或相關文件簽證作業時是否應由公司全體專任工程人員同時到場之疑義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 89 年 06 月 02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