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南港軟體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擬採「公辦民營」,是否涉及政府採購法。
要旨
南港軟體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擬採「公辦民營」,是否涉及政府採購法。
內容
主旨:貴局請釋南港軟體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擬採「公辦民營」,是否涉及政府採購法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六月八日工(八八)五字第O二二八七八號函。二、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九條規定「機關辦理政府規劃或核准之交通、能源、環保、旅遊等建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者,其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貴局來函附件所述「辦法」或「須知」,非屬「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故前揭甄選工業園區管理機構之程序,適用本法之規定。三、 工業園區管理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所稱「專業服務」, 貴局可依該款規定報經濟部核准後,採限制性招標,並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辦理。正本:經濟部工業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O九一OOO二五六一O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