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社政委辦業務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
要旨
社政委辦業務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所提社政委辦業務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本會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O六三四號函答復 貴部八十八年七月十六日台(八八)內社字第八八二五七九O號函及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八十八年七月二日高市社局秘字第一九O二六號所提「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暨所屬各機關對政府採購法意見彙整表」項次四、五、七、九、十等五項建議,諒達;另項次一、二、三、六、八等五項,答復如附件。正本:內政部、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以上均含附件﹚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O九一OOO二五六一O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關於社會福利服務,修正第22條第1項第9款、第22條第3項及第52條第2項。另本會及衛生福利部於108年11月22日會銜訂定發布「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