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訂定履約保證金之繳納期限,宜考量廠商辦理銀行連帶保證之作業時間
要旨
訂定履約保證金之繳納期限,宜考量廠商辦理銀行連帶保證之作業時間
內容
主旨:各機關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規定辦理保證金相關作業,茲補充及重申相關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各機關辦理採購,訂定履約保證金之繳納期限,宜考量廠商辦理銀行連帶保證之作業時間。並應注意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以下簡稱該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機關辦理簽約,得不以廠商先繳納履約保證金為條件」。二、重申各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按該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一至第三十三條之四之規定,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提出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其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得予減收。其減收額度最高可達百分之五十。三、重申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按該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五之規定,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良廠商得予減收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其減收額度最高可達百分之五十。另上開優良廠商名單,可至本會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網站http://web.pcc.gov.tw之「優良廠商名單」網頁查閱。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台灣省諮議會、台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各處室會組副本:本會企劃處(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秘書處(刊登公報附錄)、台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