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中國輸出入銀行為國內出口廠商代辦徵信,洽詢國外知名可靠之徵信所提供徵信報告,依商業慣例每年訂購點數,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要旨
中國輸出入銀行為國內出口廠商代辦徵信,洽詢國外知名可靠之徵信所提供徵信報告,依商業慣例每年訂購點數,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內容
中國輸出入銀行為國內出口廠商代辦徵信,洽詢國外知名可靠之徵信所提供徵信報告,依商業慣例每年訂購點數,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本會意見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依中國輸出入銀行保險部致 貴處施主計官炳煌書函辦理。二、 首揭代辦徵信係委託專業服務,屬於勞務採購,雖徵信費用係投保人負擔,惟購買徵信點數係由銀行出面與徵信機構簽訂契約,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中國輸出入銀行預購徵信點數實際上係銷售給投保輸出保險之國內廠商,應屬轉售之標的,該行如對預購徵信點數訂有內部作業規定,且該規定經財政部核准,並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得採限制性招標:(一) 廠商所屬行業具有不以公開競標方式辦理之特性,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確有困難者。(二) 以市場需求為導向或以滿足轉售對象之需求為目的,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確有困難者。(三) 轉售或供製造、加工後轉售,有時程限制,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無法適時辦理者。三、 前揭採購視其性質亦得依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擇適當方式辦理採購。正本:行政院主計處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註:本解釋函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O一七三O八號函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