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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限責任○○縣原住民建築營造勞動合作社」可否參與工程採購投標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91 年 06 月 03 日

要旨

「有限責任○○縣原住民建築營造勞動合作社」可否參與工程採購投標

內容

主旨:貴處函詢「有限責任○○縣原住民建築營造勞動合作社」可否參與工程採購投標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處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高市工水四字第○九一○○○七二二六號函。二、 關於投標廠商資格之訂定,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已有規定。三、 復依本法第五十一條:「機關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審查廠商投標文件,::」準此,旨揭合作社是否可參與投標,應視其是否符合個案規定之廠商資格而定。正本: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下水道工程處副本: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瑤琪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限責任○○縣原住民建築營造勞動合作社」可否參與工程採購投標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 91 年 06 月 03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