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限責任○○縣原住民建築營造勞動合作社」可否參與工程採購投標
要旨
「有限責任○○縣原住民建築營造勞動合作社」可否參與工程採購投標
內容
主旨:貴處函詢「有限責任○○縣原住民建築營造勞動合作社」可否參與工程採購投標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處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高市工水四字第○九一○○○七二二六號函。二、 關於投標廠商資格之訂定,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已有規定。三、 復依本法第五十一條:「機關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審查廠商投標文件,::」準此,旨揭合作社是否可參與投標,應視其是否符合個案規定之廠商資格而定。正本: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下水道工程處副本: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瑤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