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利廠商對於招標文件疑義及異議之提出,機關於辦理採購招標時,應將疑義、異議及檢舉受理單位、聯絡電話、傳真及地址等,依序分別載明於招標文件及公告
要旨
為利廠商對於招標文件疑義及異議之提出,機關於辦理採購招標時,應將疑義、異議及檢舉受理單位、聯絡電話、傳真及地址等,依序分別載明於招標文件及公告
內容
主旨:為利廠商對於招標文件疑義及異議之提出,機關於辦理採購招標時,應將疑義、異議及檢舉受理單位、聯絡電話、傳真及地址等,依序分別載明於招標文件及公告,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一、招標文件及公告應載明所轄稽核小組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調查局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處(站、組)檢舉電話及信箱,本會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八九)工程稽字第八九○○六九五二號及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八九)工程稽字第八九○一四二八○號函已有說明。二、按「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及「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於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一條及第七十五條定有明文。惟中央採購稽核小組檢舉專線,迭接獲民眾及廠商反映,部份機關於辦理採購招標時,其招標文件及公告,或未同時載明疑義及異議受理窗口,或未載明所轄稽核小組而僅載明中央採購稽核小組檢舉專線,致相關疑義或異議未能及時向招標機關提出,而有影響其權益之虞。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審計部、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考選部、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企劃處網站、秘書處(請刊登公報附錄)、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副本: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主任委員 林 能 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