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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得標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繳納代金之方式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90 年 11 月 13 日

要旨

修正得標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繳納代金之方式

內容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業經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一三九六○號令公布施行,茲配合該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修正得標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繳納代金之方式如下一、 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一條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十二條規定,各均不得低於總人數之百分之一。二、 得標廠商未依上揭規定僱足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者,應依僱用人數不足情形,分別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及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專戶(專戶為: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設於台灣銀行【總行代號004分行代號0037】之帳號003004258187)繳納代金。三、 本會前八十八年六月十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七五三五號、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八七四三號及八十八年七月十三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三一四號函釋例停止適用。正本: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本會秘書處(請刊登公報附錄)副本:國民大會、總統府第三局、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 審計部、行政院所屬各一級機關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任委員 林 能 白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修正得標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繳納代金之方式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 90 年 11 月 13 日發布,要旨:修正得標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繳納代金之方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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