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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訂定「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

會議日期 90 年 11 月 09 日

要旨

訂定「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

內容

訂定「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 附「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正本: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本會秘書處(請刊登公報附錄)(均含附件)副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考選部、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本會主任秘書室、技術處、工程管理處、秘書處、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工程技術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林 能 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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