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工期一年以上之工程採購契約應有物價指數調整規定
要旨
工期一年以上之工程採購契約應有物價指數調整規定
內容
主旨:各機關辦理工期一年以上之工程採購,應將本會訂頒「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七款物價指數調整之相關規定納入招標文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依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九十年八月三十日管(九十)字第O三九七O號函附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議投資組總結報告共同意見辦理。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考選部、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副本:臺灣區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秘書處、會計室、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能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