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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灣省政府及前所屬各廳處會原訂定之行政規定(如要點、須知、注意事項等),溯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停止適用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88 年 08 月 04 日

要旨

台灣省政府及前所屬各廳處會原訂定之行政規定(如要點、須知、注意事項等),溯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停止適用

內容

主旨:本府及前所屬各廳處會原訂定之行政規定(如要點、須知、注意事項等),溯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停止適用,敬請查照。說明:依本府八十八年七月五日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決定辦理。正本:各縣市政府、本府各組、室、會副本:臺灣省諮議會 主席 趙守博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台灣省政府及前所屬各廳處會原訂定之行政規定(如要點、須知、注意事項等),溯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停止適用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 88 年 08 月 04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