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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企業技術鑑定委員會函為政府各機關於辦理地上物查估作業招標用法令疑義乙案

會議日期 90 年 07 月 02 日

要旨

關於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企業技術鑑定委員會函為政府各機關於辦理地上物查估作業招標用法令疑義乙案

內容

主旨:關於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企業技術鑑定委員會函為政府各機關於辦理地上物查估作業招標用法令疑義乙案,因涉採購法令,移請主政。說明:一、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企業技術鑑定委員會九十年六月二十日九○華字第○六○六號函辦理。二、不動產估價師法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公布施行,該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動產估價師受委託人之委託,辦理土地、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及其權利之估價業務。未取得不動產估價師資格者,不得辦理前項估價業務。但建築師依建築師法規定,辦理建築物估價業務者,不在此限。」,故凡受委託人之委託,辦理土地、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及其權利之估價業務者,即需具備不動產估價師資格。惟現因考試院尚未舉辦不動產估價師考試,於不動產估價師產生之前,依同法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施行前已從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不動產估價業務者,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得繼續執業五年;五年期滿後尚未取得不動產估價師資格並依本法開業者,不得繼續執行不動產估價業務。」,故政府各機關於辦理地上物查估作業如係委外辦理,其投標商資格自應符合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十四條及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企業技術鑑定委員會、本部地政司(二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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