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機關辦理土地徵收或重劃之地上物查估業務招標,是否適用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範圍之事項
要旨
政府機關辦理土地徵收或重劃之地上物查估業務招標,是否適用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範圍之事項
內容
主旨:有關政府機關辦理土地徵收或重劃之地上物查估業務招標,是否適用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範圍之事項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會九十年五月二日九○華鑑字第○五○一號函。二、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規定,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擇定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有關辦理旨揭案件招標是否適用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範圍之事項,應由招標機關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認定之。 貴會如認為招標機關違反法令致損害權利或利益,得依本法第六章規定,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正本: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企業技術鑑定委員會副本:內政部(附本案來函影本)、經濟部商業司、本會法規會、企劃處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