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茲公告停止重大工程申請引進外籍勞工
要旨
茲公告停止重大工程申請引進外籍勞工
內容
主旨:茲公告停止重大工程申請引進外籍勞工依據:一、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二、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三條。公告事項:一、基於國內營造業失業比率偏高,營造業失業者已足以提供重大建設之人力需求,爰停止重大工程申請引進外籍勞工。二、本公告以工程主辦機關收取工程投標標單期間之始日(如無工程主辦機關收取工程投標標單期間者,則以工程合約之訂約日期認定)在九十年五月十六日(含當日)後,重大工程得標業者申請外籍勞工初次招募案、移轉至同一雇主承建之其他未曾申請招募外籍勞工案為適用對象。三、本公告所稱「重大工程」,係指本會八十六年九月二十日台八十六勞職外字第O九O二二四五號、八十三年十月八日台八十三勞職業字第八九一OO號等公告重大工程、製造業二億元以上重大投資興建工程、公私立學校、社會福利機構及醫院興建工程,及八十二年八月六日台八十二勞職業字第四五六五六號公告,非屬營造業者,本身有新設廠或擴充設備事實,經該業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重大經濟建設投資而自行統籌規劃營建或安裝設備興建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