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館新館遷建工程投標須知所定投標廠商機電及空調工程之實績,違反政府採購法令,且未依本會通知改正即行決標,請議處失職人員。
要旨
貴館新館遷建工程投標須知所定投標廠商機電及空調工程之實績,違反政府採購法令,且未依本會通知改正即行決標,請議處失職人員。
內容
主旨:貴館新館遷建工程投標須知所定投標廠商機電及空調工程之實績,違反政府採購法令,且未依本會通知改正即行決標,請議處失職人員。請 查照辦理見復。說明:一、復 貴館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科秘新字第九五二號函。二、旨揭招標案之廠商資格實績規定「直接承攬軍、公、教、公法人之機關工程」,違反「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十四條之規定,復未依本會八十八年十一月十日傳真函及十一月二十五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九二三九號函妥為修正,爰請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議處失職人員,並將議處結果函復本會。正本: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副本:教育部、審計部、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