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7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災後重建工程得標廠商未依規定僱用災區居民,於履約期間,應定期向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代金一案,其繳納代金方式。

會議日期 90 年 02 月 20 日

要旨

關於「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災後重建工程得標廠商未依規定僱用災區居民,於履約期間,應定期向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代金一案,其繳納代金方式。

內容

主旨:關於「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災後重建工程得標廠商未依規定僱用災區居民,於履約期間,應定期向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代金一案,其繳納代金方式,請依九十、一、十一「研商訂定『合理勞動條件』、『無正當理由拒絕僱用』及『災後重建工程得標廠商代金繳納規範』」會議紀錄(如附件)(第三案)決議事項2辦理。說明:一、 本局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九十職業字第○○○二二二七號函送「研商訂定『合理勞動條件』、『無正當理由拒絕僱用』及『災後重建工程得標廠商代金繳納規範』」會議紀錄一份諒達。二、 災後重建工程得標廠商於繳納代金時,可選擇至本局秘書室出納繳交現金,或以「銀行本行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備文函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受款人)。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台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市政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條件處、勞工檢查處、中部辦公室、台灣區營造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全國總工會、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本局所屬五就服中心副本:本局就業輔導組、秘書室、會計室、外勞作業組 局長 林聰明【附件】研商訂定「合理勞動條件」、「無正當理由拒絕僱用」及「災後重建工程得標廠商代金繳納規範」會議紀錄一、時間:九十年一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二、地點:本局外勞作業組會議室三、主席:林局長聰明 紀錄:黃 秀 月四、出列席單位及人員(詳如會議簽到簿)五、討論事項:(一)「合理勞動條件」決議: 1.依營造業雇主申請外勞前辦理國內勞工招募合理聘僱薪資標準表辦理招募(合理聘僱薪資標準表如附件)。 2.辦理招募時,要符合勞基法之規定辦理有關勞動契約、工資、工時、休息、休假、職業災補償等事項。(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僱用」決議: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所稱「無正當理由」,係指雇主無下列情事之一而拒絕僱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災區失業者: 1.工程需要特別技術,且非短期內可培訓完成者。但求職者持有技術士證或相關職業證照時,雇主不得拒絕。 2.工作性質為高危險、艱辛,求職者身體狀況無法勝任。(三).訂定「災後重建工程得標廠商代金繳納規範」決議: 1.災後重建工程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定期向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代金。 (1)履約期間僱用災區民眾未達所需員工人數三分之一者。 (2)以合理勞動條件在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招募,經推介而無正當理由拒絕 僱用災區民眾者。 2.重建工程承包商應依差額人數,於每月十五日以前,向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交上 個月之代金,並將繳納代金之證明文件影本,依契約規定期限送主辦工程機關查 核,以憑付款。 3.代金之金額以每人每月繳納基本工資之二倍計算,不足一個月者,依實際日數按 比例計算之。 六、散會(下午一時十五分)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關於「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