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皮德乾建築師事務所受基隆市立中山高級中學委任辦理該校校舍興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又擬另與其他建築師組織三吉聯合建築師事務所,上開委任契約可否以簽定附約方式由三吉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繼續執行原合約乙案。
要旨
皮德乾建築師事務所受基隆市立中山高級中學委任辦理該校校舍興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又擬另與其他建築師組織三吉聯合建築師事務所,上開委任契約可否以簽定附約方式由三吉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繼續執行原合約乙案。
內容
主旨:有關 貴事務所受基隆市立中山高級中學委任辦理該校校舍興建工程委託設計監造案,又擬另與其他建築師組織三吉聯合建築師事務所,上開委任契約可否以簽定附約方式由三吉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繼續執行原合約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事務所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九O)皮建字第900131號函。二、依旨揭委託設計監造案委任契約書所載,「皮德乾建築師事務所」為該契約之受委任人,惟如皮德乾建築師另與其他建築師組成聯合建築師事務所並申請開業證書,「皮德乾建築師事務所」將不存在,屆時應無法繼續執行上述委任契約。三、本案擬將旨揭委任契約移轉由「三吉聯合建築師事務所」執行乙節,鑒於聯合事務所係合夥型態,尚有民法第六百八十一條合夥人連帶責任規定之適用,皮德乾建築師係該聯合事務所之合夥建築師,尚不因其開業事務所型態之變更,得規避原委任契約之責任,故旨揭招標機關基隆市立中山高級中學應得本於權責,參考「採購契約要項」第二十三點之規定及原委任契約條款內容,以書面同意原契約由該聯合事務所承擔,另與「三吉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簽訂委任契約,惟該校應依內政部營建署八十九年六月七日八十九營署建字第五六八O一號函會議紀錄規定,於契約規定由皮德乾建築師負責辦理設計、監造,以免有轉包之嫌。正本:皮德乾建築師事務所副本:內政部營建署、基隆市立中山高級中學、本會法規會、企劃處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