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共同投標廠商成員變更時,應否沒收履約保證金之執行疑義
要旨
共同投標廠商成員變更時,應否沒收履約保證金之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共同投標廠商成員變更時,應否沒收履約保證金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中心九十年一月八日九十北採二字第一一五號函。二、共同投標廠商成員因無法履約而有更換之情形者,原依「共同投標辦法」第九條規定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可依該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共同投標協議書之內容辦理,尚無不發還一部分後再洽新加入之廠商補足該部分之必要。正本:臺北縣政府採購中心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