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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機關團體委由旅行業辦理各旅遊活動並簽訂旅遊契約,係屬勞務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上項旅行業者所開立之代收轉付收據或發票,核屬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所稱之原始憑證。

會議日期 89 年 07 月 04 日

要旨

政府機關團體委由旅行業辦理各旅遊活動並簽訂旅遊契約,係屬勞務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上項旅行業者所開立之代收轉付收據或發票,核屬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所稱之原始憑證。

內容

主旨:貴局函轉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建請同意各政府機關團體與旅行業簽訂旅遊契約,由其承辦旅遊活動時,可憑所開立之代收轉付收據送審申請經費核銷,毋須檢附支出原始憑證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局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觀業八十九字第O七四八六號函。二、有關政府機關團體委由旅行業辦理各旅遊活動並簽訂旅遊契約,係屬勞務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上項旅行業者所開立之代收轉付收據或發票,核屬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所稱之原始憑證。正本:交通部觀光局副本:國民大會、總統府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中央研究院、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國史館、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臺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本部各廳及所屬各審計處、室審計長 蘇 振 平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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