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委員於辦理廠商評選前因故請辭,因委員總額十人仍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四條之規定,准辭後得免另行遞補;惟若造成專家學者人數少於三分之一,仍應另為遴聘遞補。
要旨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委員於辦理廠商評選前因故請辭,因委員總額十人仍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四條之規定,准辭後得免另行遞補;惟若造成專家學者人數少於三分之一,仍應另為遴聘遞補。
內容
主旨:貴會成立之採購評選委員會之委員於辦理廠商評選前因故請辭,因委員總額十人仍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四條之規定,准辭後得免另行遞補;惟若造成專家學者人數少於三分之一,仍應另為遴聘遞補。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室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89)科毫微字第175號函。正本:國科會國家毫微米元件實驗室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