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施行(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前決標之巨額採購案,不適用該法第一百十一條之規定。
要旨
政府採購法施行(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前決標之巨額採購案,不適用該法第一百十一條之規定。
內容
主旨:關於 貴校就國家毫微米實驗室「電子束微影曝光步進機」巨額採購提報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乙案,查該案係於政府採購法施行(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前決標,不適用該法第一百十一條之規定。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校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八九)交大總購字第三八四四號函。正本:國立交通大學副本:審計部臺灣省審計處、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林 能 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