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條規定通知廠商,如通知函因無人收件遭退回,依「公文程式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得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之規定,對廠商為通知。
要旨
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條規定通知廠商,如通知函因無人收件遭退回,依「公文程式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得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之規定,對廠商為通知。
內容
主旨:貴校「八十八年度教室增建工程」採購案,對於簽約廠商九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處置,應補辦事項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校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新國總字第五四六號函。二、首揭採購案,貴校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七款規定通知廠商,如通知函因無人收件而遭退回,依「公文程式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得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之規定,對廠商為通知。另 貴校於「政府採購法資訊公告系統—拒絕往來廠商名單暫存區」之申訴結果」欄內,鍵入「未異議」,因廠商並未受通知,無由提出異議,且未向本會提出申訴,是項登載與事實有間,請一併更正。正本:新竹縣立新湖國小副本: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