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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採購有應逐年向本會提報巨額採購之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者,請儘速提報。

會議日期 89 年 08 月 18 日

要旨

機關辦理採購有應逐年向本會提報巨額採購之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者,請儘速提報。

內容

主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已屆滿一年,機關辦理採購有依本法第一百十一條規定應逐年向本會提報巨額採購之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者,請儘速依「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作業規定」提報,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 檢附審計部八十九年八月八日台審部伍字第八九三五五六號函影本乙份。二、 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二條之三規定,旨揭資料亦應送 貴管審計機關。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家安全局、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副本:本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秘書處、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林 能 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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