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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之提報疑義。

會議日期 89 年 08 月 08 日

要旨

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之提報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 貴處提報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園區勞務服務工作外包採購之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處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八十九)營墾觀字第四六三0號函。二、旨揭勞務採購,其使用情形及效益僅發生於契約所定履約期間,可僅就該期間提報分析資料。三、本次提報內容有部分項目須補正:(一)網站上之發文日期及發文字號欄請補傳輸。(二)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以使用廠商服務之情形及該服務所產生之效益為重點,例如旅客就該服務之滿意程度、瞭望戒護成果。請補傳輸相關資料。(三)使用情形與原所欲達成目標之比較未提報。(四)綜合說明與檢討之內容係就前揭使用情形及效益做總結,不宜涉及不相關事項。請改正後於「其他」欄填列。四、來函所稱「採購法係以標價最低標廠商得標」乙節,顯為誤解。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評選優勝廠商及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最有利標」,均非以最低標廠商決標。正本:內政部營建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副本:內政部營建署、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林 能 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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