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代金繳納,係以「履約期間」應行僱用為計算基準,尚非以「標案」為計算單位
要旨
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代金繳納,係以「履約期間」應行僱用為計算基準,尚非以「標案」為計算單位
內容
主旨:貴公司函詢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對於得標廠商僱用殘障人士及原住民人數不足需繳納代金之規定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信東人字第五○一號函。二、 旨揭規定之代金繳納,係以「履約期間」應行僱用為計算基準,尚非以「標案」為計算單位;廠商於履約期間已為繳納即符合規定,無須就個別標案分別重複繳納。三、 又履約期間僱用人數有所異動時,應按實際僱用不足員額,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七條及第一百零八條規定逐月計算應納代金。正本:信東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