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垃圾資源回收廠回饋基金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相關疑義
要旨
垃圾資源回收廠回饋基金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相關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 貴局函詢垃圾資源回收廠回饋基金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相關疑義,復如說明, 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七月九日八八高市工務公字第一六七七四號函。二、 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稱「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係指補助於每單項採購之金額。另來文所稱「回饋基金」之監督機關,應為上述基金之補助機關,該機關為區公所或環保局,請逕向高雄市政府洽詢。三、 補助金額未達公告金額者,因不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之規定,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等相關規定。正本: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