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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僑委會於中華民國領域外將權限之一部分,依職權命令或行政規章委託當地之民間團體辦理,是否牴觸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之規定疑義

會議日期 89 年 07 月 10 日

要旨

關於僑委會於中華民國領域外將權限之一部分,依職權命令或行政規章委託當地之民間團體辦理,是否牴觸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之規定疑義

內容

主旨:關於 貴會於中華民國領域外將權限之一部分,依職權命令或行政規章委託當地之民間團體辦理,是否牴觸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之規定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說明:一、復 貴會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八十九僑法字第0三二三七五號函。二、按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其所謂「依法規將權限委託民間辦理」係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律具體授權或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將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由民間辦理,而不得依職權命令或行政規則將權限委託民間辦理,惟如不涉及公權力之行使,則不受此限制。 貴會訂定之「海外華僑團體聯繫登記要點」第七點規定:「本會依僑務政策推展之需要,得委託本會登記有案之海外華僑團體協助辦理僑務工作相關事項,::」是否牴觸首揭法條規定,請 貴會依上所述本於職權審認之。又上述委託是否屬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所稱「外交行為」宜由外交主管機關認定之,如屬之,自得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三、又如委託之事項係由受託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在我國領域外實施,而屬外國法權範圍,受託之民間團體或個人無行使公權力(權限)之餘地者,既不涉及公權力之行使,是項委託行為自得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之規定。正本: 僑務委員會副本: 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行政院各組、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院、本部各司、處、室、中部辦公室(法律事務司三份、秘書室二份、一份送登公報)。部長 陳 定 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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