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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之執行疑義

會議日期 89 年 07 月 05 日

要旨

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之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關於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作業規定(以下簡稱作業規定)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府工三字第八九0四九一二三00號函。二、作業規定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啟用日期」,如係分規劃、設計、施工三階段分別辦理採購者,以次一階段開始使用前一階段成果之日為前一階段之啟用日期。其使用年限,至施工成果之使用年限屆滿為止。三、作業規定第二點第二項所稱之「逐年提報」,其涵蓋之期間應迄使用年限屆滿之日止。四、作業規定第四點第三項所稱之「使用期間」,尚非指「使用年限」。例如,使用年限內最後一次提報時,使用期間未及於一年者,即適用該項規定。五、目前尚未有依作業規定提報之案例。未來本會將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對已完成之重大採購事件,作出效益評估,除應秘密者外,並將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正本:臺北市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林 能 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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