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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之執行疑義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89 年 07 月 05 日

要旨

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之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關於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作業規定(以下簡稱作業規定)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府工三字第八九0四九一二三00號函。二、作業規定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啟用日期」,如係分規劃、設計、施工三階段分別辦理採購者,以次一階段開始使用前一階段成果之日為前一階段之啟用日期。其使用年限,至施工成果之使用年限屆滿為止。三、作業規定第二點第二項所稱之「逐年提報」,其涵蓋之期間應迄使用年限屆滿之日止。四、作業規定第四點第三項所稱之「使用期間」,尚非指「使用年限」。例如,使用年限內最後一次提報時,使用期間未及於一年者,即適用該項規定。五、目前尚未有依作業規定提報之案例。未來本會將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對已完成之重大採購事件,作出效益評估,除應秘密者外,並將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正本:臺北市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林 能 白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之執行疑義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 89 年 07 月 05 日發布,要旨: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之執行疑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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