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機關處分、變賣財物,有關主〈會〉計單位之監辦,可參照「機關主〈會〉計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及政府採購法有關監辦之規定辦理,
要旨
各機關處分、變賣財物,有關主〈會〉計單位之監辦,可參照「機關主〈會〉計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及政府採購法有關監辦之規定辦理,
內容
主旨:各機關處分、變賣財物,有關主〈會〉計單位之監辦,可參照「機關主〈會〉計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及政府採購法有關監辦之規定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依據台中縣政府八十九年六月七日八九府計預字第一五二七七三號函辦理。正本:國民大會秘書處等機關副本:本處總務司、會計室、電子處理資料中心、會計作業小組主計長 林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