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請查明廠商是否確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將原應繳納原住民僱用人數不足之代金,繳納至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設於台灣銀行之代金專戶
要旨
請查明廠商是否確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將原應繳納原住民僱用人數不足之代金,繳納至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設於台灣銀行之代金專戶
內容
主旨:檢附巨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標得 貴單位採購案明細表乙份(如附件一),請惠予查明其是否確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將原應繳納原住民僱用人數不足之代金,繳納至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設於台灣銀行之代金專戶,請 查照辦理見復。說明:一、 依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八十九年六月一日北市勞三字第八九二一九三○六○○號函(影本如附件二)辦理。二、 該公司將履約期間應繳納之原住民僱用人數不足代金,繳納至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復向身心障礙者基金專戶之主管機關聲稱溢繳申請退費乙節,請查核該公司是否確實另外繳納至原住民代金專戶,並注意本會八十九年五月三日(八九)工程企字第八九○一一七一二號函示意旨(如附件三)。正本:國防部採購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副本:台北市政府勞工局、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林 能 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