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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北市保護區二十四處危險聚落體檢規劃設計(A信義區九處)、(B北投士林區計六處)、(C大安中山區計五處)及(D內湖文山南港區計四處)」等四案甄選須知廠商參選資格疑義。

會議日期 89 年 06 月 16 日

要旨

「台北市保護區二十四處危險聚落體檢規劃設計(A信義區九處)、(B北投士林區計六處)、(C大安中山區計五處)及(D內湖文山南港區計四處)」等四案甄選須知廠商參選資格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台北市大地工程技師公會對 貴局辦理之「台北市保護區二十四處危險聚落體檢規劃設計(A信義區九處)、(B北投士林區計六處)、(C大安中山區計五處)及(D內湖文山南港區計四處)」等四案甄選須知廠商參選資格提出異議乙案,本會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說明:一、依台北市大地工程技師公會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八九)北大地技字第八九OO六四號函副本辦理。二、本案台北市大地工程技師公會對旨揭四案廠商資格異議者係廠商資格所稱「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水土保持、土木、大地、水利工程規劃設計之自然人或法人」,其中之法人是否包括技師公會,按得提供本案技術服務之廠商應為技師事務所(自然人)及營業範圍列有旨揭規劃設計業務之技術顧問機構(法人),上述參選資格列入「法人」並無不當,至技師公會雖其為法人,惟公會對外得接受委託辦理之事項,應以公會章程所載任務或依法令接受委託者(例如建築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結構或設備審查或鑑定得委託團體為之)為限,於旨揭招標案技師公會並非參選資格所指依法令得提供採購標的之法人,不得為投標廠商。正本:台北市政府建設局副本:本會法規會、企劃處網站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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