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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提供土地,廠商提供資金,依分配比值分屋之方式辦理合建,應適用政府採購法。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89 年 06 月 14 日

要旨

機關提供土地,廠商提供資金,依分配比值分屋之方式辦理合建,應適用政府採購法。

內容

主旨:貴府[主管宿舍土地合建開發],擬採一般民間合建分屋模式,由 貴府提供土地,廠商提供資金,依分配比值分屋之方式辦理乙案,係以提供土地供興建做為所分得房屋之對價,應適用政府採購法。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府八十九年五月五日八九彰府工發字第0八四五五九號函。正本:彰化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林能白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機關提供土地,廠商提供資金,依分配比值分屋之方式辦理合建,應適用政府採購法。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 89 年 06 月 14 日發布,要旨:機關提供土地,廠商提供資金,依分配比值分屋之方式辦理合建,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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