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提供土地,廠商提供資金,依分配比值分屋之方式辦理合建,應適用政府採購法。
要旨
機關提供土地,廠商提供資金,依分配比值分屋之方式辦理合建,應適用政府採購法。
內容
主旨:貴府[主管宿舍土地合建開發],擬採一般民間合建分屋模式,由 貴府提供土地,廠商提供資金,依分配比值分屋之方式辦理乙案,係以提供土地供興建做為所分得房屋之對價,應適用政府採購法。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府八十九年五月五日八九彰府工發字第0八四五五九號函。正本:彰化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林能白

